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李仕春學位論文被指涉嫌抄襲多篇他人論文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註意到,近日有網友在網上舉報,中國政法大學2002年畢業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處抄襲他人論文成果。
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知網下載瞭李仕春的博士學位論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該論文顯示,李仕春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
網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學位論文分別抄襲瞭發表於1995年第4期《法學評論》上的論文《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作者為笪愷;發表於1995年6月《中國海商法年刊》上的論文《簡論對物訴訟》,作者為張鴻午;發表於1997年第2期《青島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上的文章《簡論對物訴訟——兼與我國海事訴前保全制度相比較》,作者為程宗璋。
經澎湃新聞記者仔細比對發現,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裡的第七節“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這一部分,幾乎完整涉嫌抄襲瞭笪愷《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請求保全與對物訴訟”這一部分內容,多處涉嫌抄襲瞭《簡論對物訴訟》一文。
除此之外,有網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抄襲瞭程宗璋《簡論對物訴訟——兼與我國海事訴前保全制度相比較》一文。但經澎湃新聞記者比對發現,程宗璋這篇論文涉嫌全文抄襲張鴻午的論文《簡論對物訴訟》。
澎湃新聞記者電話聯系瞭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質量監督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一定會認真對待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這一問題。
博士學位論文中有一節幾乎完整涉嫌抄襲他人論文
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知網上找到瞭笪愷發表於1995年第4期《法學評論》上的《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一文。
經過比對發現,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裡的第七節“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幾乎完整涉嫌抄襲瞭笪凱的論文。
例如,李仕春論文第十一章“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一節中共有兩部分論述內容,分別為“外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我國涉外商事仲裁財產保全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笪凱的論文《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分為“外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我國涉外商事仲裁財產保全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兩個部分。
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中涉嫌抄襲笪凱論文的部分,左為笪凱論文此外,李仕春論文“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一節中寫道,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最後裁決作出之前,法院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案件當事人的申請,就有關當事人的財產作出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以保全申請人的權益,保證將來作出的裁決能夠得到執行。由於國際商事仲裁具有自願性,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隻是民間性組織,因此,在需要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性的保全措施時,常需要求助於法院的支持和協助。這關系到如何處理法院和仲裁的關系,主要涉及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問題和作出保全決定的機關問題。
這一段內容和笪愷《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一文開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最後裁決作出之前,法院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案件當事人的申請,就有關當事人的財產作出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以保全申請人的權益,保證將來作出的裁決能夠得到執行。由於國際商事仲裁具有自願性,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隻是民間性組織,因此,在需要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性的保全措施時,常需要求助於法院的支持和協助。這關系到如何處理法院和仲裁的關系,主要涉及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問題和作出保全決定的機關問題。
再往下看,李仕春論文“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這一節寫道,關於先行裁決在財產保全中的運用。兩個仲裁規則都規定瞭“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而笪凱論文中這一部分為:關於先行裁決在財產保全中的運用。兩個仲裁規則都規定瞭“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新頒佈的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上述兩段僅有一處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寫其博士學位論文時,對《仲裁法》發佈時間的相關表述做瞭修改,將“新頒佈的”幾個字刪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時的確已不適用於“新頒佈”這一表述。
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中多處涉嫌抄襲《簡論對物訴訟》一文
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知網找到瞭張鴻午的《簡論對物訴訟》一文。比對後發現,李仕春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請求保全”中的第四節“海事請求保全與對物訴訟”這一部分中,涉嫌抄襲瞭張鴻午於1995年6月發表在《中國海商法年刊》上的論文《簡論對物訴訟》中的多處內容。
《簡論對物訴訟》一文開篇第一段寫道,對物訴訟作為一種訴訟類型已存在多年。羅馬法即曾按起訴書的內容,將訴訟分成對人訴訟( aciton in personam)和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 ), 以及補充性的“ 混合訴訟” (action mixta )。對物訴訟為涉及所有權的訴訟,對人訴訟為涉及合同的訴訟,而介於兩者之間,兼有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性質的則為混合訴訟……盡管大陸法與英國法皆有對物訴訟制度,對物訴訟並非為英國法所獨享,但卻以英國法的對物訴訟制度發展最為完善,影響最為廣泛,而這其中又以英國海事案件的對物訴訟最為經常普遍,英國海事對物訴訟則又大多是針對船舶的訴訟。正因為如此,在當今,對物訴訟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來說,它特指英國“ 針對” 船舶的海事訴訟。
李仕春在其論文“海事請求保全與對物訴訟”這一部分的“對物訴訟制度概述”中寫道:對物訴訟作為一種訴訟類型已有很長的歷史。羅馬法曾按起訴書的內容,將訴訟分成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對物訴訟和補充性的混合訴訟。對人訴訟為涉及合同的訴訟,對物訴訟為涉及所有權的訴訟,介乎兩者之間的是兼有對人訴訟和對物訴訟性質的混合訴訟。盡管大陸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對物訴訟,但以英美法的對物訴訟制度發展得最為完善,影響最為廣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對物訴訟最為普遍。英國海事案件的對物訴訟大多是針對船舶的訴訟。正因為如此,當今對物訴訟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說來,它特指針對船舶的對物訴訟。
上述兩段內容幾乎完全一致。
李仕春論文中設計抄襲張鴻午論文的部分,左為張鴻午論文再比如,張鴻午在《簡論對物訴訟》的第一部分“對物訴訟的真正目標及其本質屬性 ”中的倒數第二段寫道:綜合上述,對物訴訟的真正目標是人而不是船。拋開形式、稱謂,就其內容和本質而言,對物訴訟實際上是對人訴訟,一種特殊形式的對人訴訟。其特殊之處在於,與普通對人訴訟相比,這種訴訟程序總是同船舶扣押聯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國著名海商法學者馬斯登 (Marsden) 和羅斯可 ( Roscoe) 在論及對物訴訟時所言, 是說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馬斯登 (Marsden) 和羅斯可( Roscoe)所說,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擔保的一種手段。
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的“對物訴訟制度概述”中的最後一段寫道:綜合上述,在一定的意義上講,對物訴訟也是對人訴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對人訴訟。與普通對人訴訟相比,這種訴訟程序總是同船舶扣押聯系在一起。正如英國著名海商法學者馬斯登和羅斯可在論及對物訴訟時所言,扣押船舶是說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馬斯登和羅斯可所說,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擔保的一種手段。
上述兩段論文內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僅稍作改動、大體一致。
而經過完整比對,澎湃新聞記者發現張鴻午論文中的多處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襲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
另一篇網友指出被抄襲的論文,實為涉嫌抄襲他人論文
除此之外,有網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抄襲瞭程宗璋發表於1997年第2期《青島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上的文章《簡論對物訴訟——兼與我國海事訴前保全制度相比較》。
但經過仔細比對,澎湃新聞記者發現《簡論對物訴訟——兼與我國海事訴前保全制度相比較》全文涉嫌抄襲張鴻午的論文《簡論對物訴訟》。
程宗璋論文抄襲張鴻午論文截圖。左為程宗璋論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論文的開篇便寫道:當今,對物訴訟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國“針對”船舶的海事對物訴訟。本文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對物訴訟”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別說明外,本文的對物訴訟僅指英國以船舶為“對象”的海事對物訴訟。對於對物訴訟,無論所“對”何物,我國理論界向來持一種排斥態度,認為它有悖學理、不合邏輯。本文試圖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對英國以船舶為“對象”的海事對物訴訟作進一步探討。
這段內容正是張鴻午在其《簡論對物訴訟》一文中開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為:正因為如此,在當今,對物訴訟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來說,它特指英國“針對”船舶的海事訴訟。本文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對物訴訟”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別說明外,文中的對物訴訟僅指英國以船舶為“對象”的海事對物訴訟。對於對物訴訟,無論所“對”何物,我國理論界向來持一種排斥態度,認為它有悖學理、不合邏輯。本文試圖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對英國以船舶為“對象”的海事對物訴訟作進一步探討。
此外,程宗璋這篇論文的結構與張鴻午的論文結構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論文共有三部分,分別為對物訴訟的真正目標及其本質屬性、對物訴訟產生的客觀根據及其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對物訴訟與海事訴前保全。
而張鴻午的論文也分為:對物訴訟的真正目標及其本質屬性、對物訴訟產生的客觀根據及其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對物訴訟與海事訴前保全三部分。
程宗璋論文的主要參考書目也與張鴻午論文的參考文獻篇目完全一致,連排列順序都沒有變。張鴻午論文發表時間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發表的這一論文早近2年。
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論文還涉嫌一稿多投,標題完全一致、論文和結構高度雷同的論文還發表於1997年12月份的《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