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房子、电脑相机……公物随便占,处分在眼前
紀法小課 | 車子房子、電腦相機、化肥報紙……公物隨便占,處分在眼前
除瞭公傢的錢,有人還盯上瞭公傢的東西。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某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采購的價值43500元的佳能相機和鏡頭占為己有;山東省壽光市某村支書,十年間私自安排郵遞員將村委訂閱的黨報黨刊送至自己傢中……翻看近年通報案例,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或者違規占用公物的行為並不鮮見。一些人為瞭揩把公傢的油,從高價值的車子房子、電腦相機,到小小的幾袋化肥、幾份報紙,什麼都能成為他們的囊中之物。殊不知,這種行徑已經不是占便宜那麼簡單,而是嚴肅的違紀甚至違法行為。
第一類做法是直接侵占公物。行為人要麼分文不給一毛不拔,要麼象征性地支付點錢款,就把公物占為己有。這裡根據侵占對象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兩種。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物,則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那麼,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經手的公物呢?這就應當認定為貪污違法行為,如果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條件的,則構成貪污犯罪。2015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刪除瞭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並為最新修訂版本所沿襲。因此,對該行為可適用條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追究責任人相應的黨紀和法律責任。
第二類做法是違規占用公物。其與前文直接侵占公物的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占有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權;而本行為的目的隻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權。有的占用公物是歸個人使用,包括供自己或者傢人、朋友等使用。對於此類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有專門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除瞭歸個人使用,還有一些人通過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此等行為違紀性質更為嚴重。因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在第二款、第三款也相應加大瞭懲處力度,隻要有該行為即給予處分,且處分檔次最高至“開除黨籍”。
需要註意的是,違規占用公物還存在一個轉化的問題。現實中,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占用公物時間超過六個月,應退還而不退還,或者使用價值已盡(將盡)而無法退還的,行為性質就發生瞭轉化,變成瞭“侵占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或者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古人有“公燭之下,不展傢書”的故事,微小如燭光,都能做到公私財物涇渭分明,著實令人感佩。公是公,私是私,黨員幹部更應當分得清清楚楚。拿點公物、揩些油水、蹭點好處,看似事情不大,但這往往是許多腐敗行為發生的起點,久而久之,必然導致人生的傾覆沉淪。黨員幹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的準則,面對公器公物,心中的那個聲音才會無比清晰而堅定:“茍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中央紀委國傢監委網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