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后互助金“不见踪影” 患者起诉网络互助平台
加入網絡互助 患癌後拿不到保障金咋辦?
患者起訴網絡互助平臺 法院表示網絡互助產品不是保險產品 要謹慎購買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陳若琳)在遭遇疾病、意外傷害等各種未知風險時,不少人選擇通過“網絡互助”來尋求解決方案。一些網絡互助平臺因其會員準入門檻低、成本低、公益性等優勢,成功吸引眾多網民參與。但另一方面,網絡互助也引發瞭不少糾紛。
網友周某是某互助平臺會員,加入某“抗癌互助計劃”並一直繳費。後周某因病向該互助平臺提起互助申請,但互助保障金卻遲遲“不見蹤影”。之後,周某將該互助平臺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
生病後互助金“不見蹤影”
2016年8月31日,網友周某在微信上看到由深圳某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煷公司)推廣的“某互助平臺”。平臺介紹“一人生病,眾人均攤,這是一種雙向幫助的模式,健康時小額捐助他人,生病時他人捐錢給你。首次加入本互助平臺的會員需預存30元,當有會員不幸患癌時,從每位會員的預存金額中扣除均攤費用,捐助患癌會員”。
於是周某通過微信與某互助平臺簽訂合同,並加入“抗癌互助計劃”,最高享受35萬元的互助金,保障生效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周某一直延續繳費。
但2018年10月22日以來,周某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並進行瞭手術。周某認為,該事故屬於互助計劃中需要提供保障的約定情形,於是向該互助平臺提出互助申請,但平臺至今未支付互助保障金。
周某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某煷公司應承擔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責任,但某煷公司不履行賠付的義務,侵害瞭周某的合法權益,故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周某互助保障金35萬元。
據悉,本案中的某互助平臺,是目前國內規模較大的互助平臺。據平臺介紹,加入該互助計劃的成員,可為罹患癌癥或意外身故的互助會員提供幫助,同時也將獲得其他成員的義務均攤式捐助。
互助平臺因其會員準入門檻低、成本低等優勢,吸引著群眾自發式、社群式傳播,使得這一公益互助隊伍迅速壯大。短短幾年內,試水效仿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計其數,投資機構的青睞所帶來的龐大資本也隨之湧入。
截至2019年2月,國內規模較大的網絡互助平臺如“水滴互助”“輕松互助”“相互寶”和“e互助”,會員規模已分別突破7000萬人、6000萬人、3700萬人和340萬人。然而,網絡互助這一新興領域,因其存在著資金風險、道德風險等難以管控的因素,多次受到相應監管部門的警示。
法院:
網絡互助產品不是保險產品
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網絡互助產品不是保險產品,網絡互助計劃與相互保險不能混為一談。
關於網絡互助產品的定性,保監會自 2015 年起已先後多次發佈過警示,強調“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差異,其經營主體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在《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更是指出一些網絡互助平臺出現違規宣傳和經營保險業務的現象,甚至涉嫌變相或實際經營保險業務。比如:違規使用保險術語,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對比和掛鉤;打著“保險創新”“互聯網 + 保險”等名義進行虛假、誤導宣傳;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並非法建立資金池。此外,廣州互聯網法院告訴記者,根據《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規定,互助保險本質上屬於保險的范疇,受保監會監管。但由於目前銷售“互助計劃”的經營主體並不具備合法的相互保險經營資質,不受《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監管機構也尚未明確。
提醒
謹慎購買線上“保險項目”
廣州互聯網法院提醒,就目前而言,網絡互助平臺的經營主體不是具備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沒有被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其發行的互助計劃也不是正規的保險產品。銀保監會曾多次發佈風險提示,要謹慎購買互聯網平臺的“保險項目”。每個網絡互助平臺的運營模式、推行產品不一,公眾在選擇平臺時,需針對自身情況、詳細地進行比對。無論是出於做公益的目的亦或是保障自身的需要,希望公眾能理性看待網絡互助產品,切實針對自身情況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