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恶性汽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死刑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11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決“8·9惡性汽車撞人案”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瞭解,為夯實案件證據,查清案件事實,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理階段進行瞭多次補充偵查。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後駕駛桂A27Y96小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時,在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後,又將由被害人鐘某駕駛的、搭乘著鐘某女兒鐘善某、鐘潤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鐘某、鐘善某、鐘潤某倒地,同時鐘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
周圍群眾見狀,立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窗,欲叫駕駛員下車處理。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後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輪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和被卡在前保險杠上的鐘某被拖行,並與地面發生摩擦。此時,多名群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並大聲呼喊,並有群眾電話報警。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致使摩托車與地面摩擦從而發出大量火花。
被害人鐘某在被拖行一公裡左右後,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脫落。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被出警的警察抓獲。鐘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惠忠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致被害人鐘某死亡的結果,但其放任此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鐘某死亡。被告人吳惠忠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