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私设小金库90万元 购买服装名表
保險箱裡的“秘密”
海淀區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在商討案情。叢穎 攝
有這樣一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廠長,他私設小金庫90萬元,除用於違規發放獎金外,還給自己買瞭一塊價值7萬元的勞力士牌手表和價值1.6萬元的名牌風衣,又支取近6萬元購買帝舵牌手表“收買”單位會計張瑞雪和出納陳春艷……他,就是北京市海淀區機電設備廠原廠長武二利。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武二利開除黨籍處分。
私藏8萬元 牽出小金庫
海淀區機電設備廠隸屬於海淀區工業公司,是一傢集體所有制企業。機電設備廠於1996年10月正式停產,停產後的主營業務為房屋出租。2003年12月,海淀區工業公司任命武二利為海淀區機電設備廠廠長,並兼任法定代表人,至2012年7月退休。
2018年1月,海淀區機電設備廠辦公室搬遷,退休職工郝培民曾使用過的保險櫃需要處理,但裡面有個小抽屜打不開,廠裡就找人把保險櫃小抽屜撬開瞭,結果發現裡面有8萬多元現金和一些單據。
機電設備廠有關領導迅速將此情況逐級上報,海淀區紀委監委高度重視,責成第六紀檢監察室對此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2004年,時任廠長的武二利安排當時負責後勤工作的職工郝培民收取廠裡相關租戶的水電費。第一次收完水電費後郝培民向武二利請示該錢款如何處理,武二利示意該錢款由郝培民自行保管,不交財務。
“從2004年至2011年,我收取的水電費及另行變賣廠裡廢舊設備獲得的收入均未上交財務,而是由我自行保管,以上錢款共計約90萬元。”郝培民在接受審查時交代說。
武二利授意郝培民收入不入賬,那麼他用這筆“賬外款”幹瞭什麼呢?
“2005年1月7日,武二利從我這兒支取水電費10萬元、賣廢品費2萬元;2007年1月20日支取水電費7萬元;2008年1月26日支取水電費9萬元。總共從我這裡支取瞭28萬元。”郝培民保存瞭武二利的簽字收據。
“這28萬元,我全部用於給廠裡的在崗職工發放獎金。”武二利在接受審查時說,並提供瞭相關支出憑證。
90萬元,花去瞭28萬元,還有60餘萬元在哪呢?
進一步審查顯示,2011年初,武二利要求郝培民將其保管的水電費全部交給財務。郝培民遂將水電費52萬元現金交至財務室。另外,郝培民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截留8萬多元水電費,一直存放於辦公室保險櫃內,保險櫃鑰匙由他本人保管,到2016年其退休後仍未交接。
“當時想著自己負責後勤工作,需要花錢的地方很多,留下這8萬多元錢,用於日常的後勤花銷比較方便。”郝培民交代瞭當時的想法。
有錢就“任性” 揮霍很隨意
郝培民將52萬元水電費交給財務室,財務室是怎麼處理的呢?
“2011年1月的一天,武二利來到財務室,我和會計張瑞雪都在。武廠長對我說,讓郝培民把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水電費交給我,這筆費用不要入財務賬,錢由我保管,由張瑞雪監管。2011年以後收取的水電費都得走賬。”陳春艷告訴審查人員。
“第二天,郝培民到財務室交來現金52萬元,我把這52萬元放到財務室保險櫃底層。”陳春艷繼續交代說。
“沒過幾天,武二利先後兩次來到財務室,第一次拿走20萬元,第二次拿走10萬元。”張瑞雪回憶說。
據武二利本人交代,他拿走的30萬元,其中3萬多元用於日常公務接待等花費,並提供瞭相關支出憑證和票據,剩下26萬多元用於給廠裡在崗職工和他本人發放獎金。這26萬多元中,有6萬元發給瞭張瑞雪和陳春艷,每人3萬元。
經進一步審查瞭解,武二利給張瑞雪和陳春艷的“好處”,不僅僅是這些獎金。
2011年8月17日,武二利帶上張瑞雪和陳春艷去北京某商城黃金櫃臺給工業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2012年5月因肺癌過世)購買瞭價值8959.85元的金擺件作為生日禮物;花15141.36元給武二利買瞭“一帆風順”金船擺件,後來武二利將此金擺件也送給瞭副總經理張某某;花6586.05元和6454.95元分別給張瑞雪和陳春艷各買瞭一條黃金手鏈。
2011年9月2日,臨近中秋節,武二利帶上張瑞雪和陳春艷去北京某大廈購物,商量每人買一塊手表。武二利買瞭一塊勞力士手表,花費70448元;張瑞雪買瞭一塊帝舵女表,花費24904元;陳春艷買瞭一塊帝舵男表,花費30712元,總共消費126064元。
“這些錢是收取來的水電費,本應入賬按合規程序處置,卻進瞭小金庫被肆意揮霍。武二利覺得我和陳春艷是知情人,他用錢需要我們配合,所以就讓我們也得點好處。”張瑞雪坦白說。
當然,武二利更“心疼”自己。2011年9月19日,武二利帶上張瑞雪和陳春艷去某商城, 花16552.15元給自己買瞭一件名牌風衣。
……
至此,90萬元公款,基本揮霍殆盡。
貪心惹禍端 執紀“不留情”
私設小金庫,不僅助長瞭奢侈浪費的不正之風,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而且很容易滋生更大的腐敗。
本案中,武二利、張瑞雪、陳春艷三人涉嫌共同貪污犯罪,貪污數額為155657.15元,屬於“數額較大”情節,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其3人最後一次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時間為2011年9月19日,距今已超過5年追訴期限,故依法不應對其犯罪行為再進行追訴。但武二利、張瑞雪、陳春艷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經海淀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分別給予武二利、張瑞雪、陳春艷開除黨籍處分;3人違紀所得悉數收繳,上交區財政;給予郝培民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作為一名黨員幹部,平時沒有認真學習,沒有嚴格要求自己,法治觀念、法律意識淡薄,貪心惹禍端,犯瞭嚴重錯誤,我將認真汲取教訓,改正錯誤,服從組織處理。”武二利在接受黨紀處分時痛心疾首。
“作為一名財務人員,沒有堅決抵制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拿瞭不該拿的錢,犯下瞭大錯,給黨抹瞭黑,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張瑞雪在檢討書中寫道。
“平時不重視思想政治學習,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在經濟上犯瞭嚴重錯誤,違背瞭當初的入黨誓言,辜負瞭黨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訓極為深刻。”陳春艷悔不當初。
“私設小金庫不僅暴露出涉事黨員幹部理想信念淡化,紀法意識淡薄的問題,更說明瞭監督執紀的重要性,僅靠黨員幹部的自覺性,很難管住管好手中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違紀違規問題。”區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辦案人員陳學智感慨道。
“從海淀區機電設備廠財務賬上就能發現問題:一邊是不斷支出的高額水電費,一邊是長期沒有水電費收入進賬,經費上有很大缺口,明顯存在問題。”辦案人員胡樂宇說,“應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監督檢查,聯合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建立經常性聯合清理小金庫專項督察制度,防患於未然。”
“對私設小金庫,揮霍浪費集體財產等違紀違法行為,既要嚴懲不貸,更要從監督管理入手,給權力戴上‘緊箍’,切實堵住制度落實上的漏洞;要充分發揮巡察利劍作用,緊盯重點人、重點領域、重點問題,及時發現問題,形成有力震懾。”海淀區紀委副書記、區監委副主任張磊表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傢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