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查房”:不会成为房地产税征收依据
“查房”不會成為房地產稅征收依據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林火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開展瞭六次全國性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作為新時代第一次人口普查,旨在更加全面地瞭解人口及相關信息,可以更好地摸清傢底,為黨中央、國務院科學決策提供更客觀全面的參考依據
隨著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時間的臨近,近期關於人口普查“查人”又“查房”的消息引發瞭全社會廣泛的關註。
有觀點認為,人口普查中對房屋情況實行登記,是要為征收房地產稅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這種觀點極不靠譜,完全是在帶偏節奏。在人口普查中對房屋情況實行登記,不會成為房地產稅征收依據。
人口普查是按現行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數據統計和數據分析,是一項重要的國情調查,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用來搜集人口資料的一種最基本的科學方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開展瞭六次全國性人口普查。在以往的人口普查過程中,也多次涉及房屋情況登記。
例如,在2010年開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中,統計部門就對相關住房信息數據實行瞭登記。不僅於此,相關統計口徑還十分細致,包括各地區按住房用途、建築層數、承重類型分的傢庭戶戶數;各地區按住房建成年代分的傢庭戶住房狀況;各地區按住房設施狀況分的傢庭戶戶數以及各地區按住房來源分的傢庭戶戶數等。
又比如,在更早的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也有住房相關數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傢庭戶按住房間數分的戶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傢庭戶按人均住房面積分的戶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傢庭戶按代數和住房間數分的戶數等。
可見,“查房”是人口普查中的一個“常規動作”,並非新增項目,不值得大驚小怪。至於“查人查房”是要為房地產稅征收做鋪墊的說法,更是一種誤讀。
從法規條文的角度看,把“查房”和房地產稅相關聯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明確規定,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相關統計法規條例也明確指出,統計調查中所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由此可見,不僅僅是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這三大普查,就連我們日常統計報表中所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除瞭作為統計執法的依據外,不能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能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總的來說,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作為新時代第一次人口普查,旨在更加全面地瞭解人口及相關信息,可以更好地摸清傢底,為黨中央、國務院科學決策提供更客觀全面的參考依據。在普查過程中,隻有廣大人民群眾如實、準確申報,配合人口統計調查員的工作,才能摸清人口傢底和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情況,也才能使政策更精準,更加有的放矢,才能給老百姓帶來實惠。